解散义工组织 善行怎么就违法了?

发布于 2007-09-13  2.51k 次阅读


    张兮兮图

    近日,山东寿光未经注册的一义工组织在为6名或聋哑或父母双亡的失学儿童举办专场募捐活动时,被寿光民政局以“非法团体”为由依法解散。一方面慈善严重不足而鼓励公众行善,另一方面积极做善事的组织又被贴上非法标签而解散,这激起了舆论关于情理与法理的争议。该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也是富有爱心的,也非常支持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但作为政府的公务人员,我们只能依法行事。”

  秉承法治至上,在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中选择了依法行事,无论义工组织道德上多么高尚、爱心多么可敬,只要“未经注册”违了法,就应依法处理——这个理由听起来非常冠冕堂皇,但我以为,这种把社会爱心置于非法境地的执法,绝非什么健康的法治,因为法律以道德为根基,绝不会反道德。

  问题可能首先出在法律规定本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许多方面有待完善。如该条例严格规定,社会团体要想注册,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但条例又没有明确指出这个主管单位到底是谁——一个苛刻的“主管单位”使组织一个民间社团比登天还难,这导致身份尴尬的义工组织非常难以注册,事实上目前全国部分义工组织都是没有注册的“黑户”。

  依这样的规定而治,必然会与民间的道德自治出现冲突,导致“解散义工组织”这样的反道德结果。

  问题还出在执法中。许多法律都或多或少存在某些缺陷和冲突,一个高明的执法者能以自身高超的执法技艺和人性化的执法手段消弭那些缺陷和冲突,而一个拙劣的执法者只会在僵化的执法中将法律缺陷和冲突成倍地暴露出来,寿光民政局即属后者。

  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个手里没钱的孝子,在母亲快要病死时抢了路人的钱给母亲治病,结果被警察逮住了——警察在经过慎重的选择后这样决定:依法把孝子送进监狱,但承担起救助其病重母亲的责任。这是一个很有执法智慧的选择,可能的道德冲突都消弭于警方的人性化执法中,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可寿光民政局不顾失学儿童的命运,只顾着对做善事的人“执法”,怎不将法律陷于不道德的境地?

  依据的本身是一个有缺陷的法,执法者又极度僵化,如此依法行事,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真的就可以理直气壮吗?(原载:大河报)


有些随风有些入梦